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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北县党代会常任制和党代表任期制工作制度(试行)

来源:中共肃北县委组织部  2014年06月04日  阅:  字体:

为进一步强化党代表大会工作职能,充分发挥党代表大会代表作用,坚持和完善党员代表大会制度,规范党代表大会工作程序,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酒泉市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细则》和党代会常任制、党代表任期制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党代会常任制和党代表任期制的一系列配套制度。

党代表大会年会制度

第一条  会议的召开

(一)县党的代表大会例会在任期内,每年召开一次。

(二)县党的代表大会例会由县委全委会决定召开,会议由全委会主持,例会时间一般在县人大、政协年度例会前。

(三)党代表大会年会必须有四分之三以上的代表到会才能举行。

(四)县纪委委员可以列席会议。其它人员需要列席会议的,由县委决定。

第二条  召开党代会年会的主要内容

(一)审议县委、县纪委的工作报告;

(二)根据实际情况,对涉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讨论和表决,形成决议;

(三)讨论确定县委全委会提交代表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四)听取上一次党代表大会决议事项的落实情况和代表提出的议案、意见和建议的办理情况的报告;

(五)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的代表;

(六)根据会议安排,对县委班子及部分县委委员进行评议。

第三条  提案的提出和确定

(一)提案的提出。党代表大会年会召开期间,以代表团为单位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就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向大会提交属于县党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提案。提案应一事一案,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提案者可要求撤回提案。

(二)提案的确定。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应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提案的受理、审查和立案。提案在规定的代表提案截止时间以前提交提案审查委员会,经审查立案的,提请代表大会审议并形成决议;经审查不予立案的,应向提案者说明情况。

第四条  会议表决的方式

(一)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代表大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表决以超过应到代表的半数以上赞成方能通过。

(二)决策全县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战略问题,确定重大的改革措施,决定党的建设的重要部署,实行无记名投票。

(三)党内选举,重要人事安排的推荐和提名,对县委、县纪委及其成员的信任投票,实行无记名投票。

(四)其他问题可举手表决。

第五条  决议的实施

(一)代表大会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县委全委会召开专门会议,部署提案办理事宜,责成有关部门(单位)党组织具体办理。承办单位在六个月之内向提案者书面答复办理结果,并报县委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提案办理情况在一年内以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在下一次党代表大会上报告。

(二)县委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认为需要对决议作出重要调整,一般应提请下次代表大会年会讨论决定。如情况特殊,县委也可先作调整,但要向下次代表大会年会说明情况,请示确认。

(三)代表大会会议的重要决议应形成文件,发至全体代表和县委职能部门,通报县政府机关,视内容也可向党内传达,向民主人士、人民团体通报。

第六条  会议的纪律

(一)代表不能无故缺席党的代表大会,特殊情况不能出席者,应向县委请假。

(二)代表必须遵守会议的有关规定和纪律。

(三)会议期间代表若要求在会议上发言,必须事先征得县委常委会的同意,发言顺序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党代表提议提案制度

第一条  提议提案的界定

代表提议,是指党代表就全县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建设和党的建设提出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提案,是指党代表就全县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和谐文明、生态文明建设以及党的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或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向代表提案审查委员会提出,请求列入党的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二条  提议提案的提出

(一)代表提案应在党代表大会期间提出;代表提议可以在党代表大会期间提出,也可以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

(二)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提案,经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三)提议提案的基本要求

1.提议提案应当围绕全县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社会和谐文明、生态文明以及党的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广大党员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等方面提出。

2.提议提案内容应当简明扼要,实事求是,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提议提案的书写应当符合规范要求,使用统一印制的提案纸,做到一事一案,字迹工整。

第三条  提议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一)代表大会对收到的提议、提案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1.与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违背的;

2.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3.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

4.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5.内容空泛、建议笼统,不具备可行性的;

6.超出县党代会职权范围的。

(二)代表联名提出请求列入大会议程的提案,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后提请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1.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的重大问题;

2.经济发展规划及政策方面的重大问题;

3.党内重要干部和党代表的罢免问题;

4.基层组织建设的重大问题;

5.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基层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6.要求对县委某个职能部门或所属党组织的工作进行专题审议的问题;

7.其他。

(三)列入大会议程的提案,提请代表审议并形成有关决议;经审查不予立案或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提案,应当向提案者说明情况,并经提案审查委员会同意转为提议办理。

(四)提议提案经审查立案后应当及时交办。党代表大会期间的提议、提案,通过召开承办单位会议集中交办;闭会期间的提议,应提交县委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报县委同意后分别交办。

第四条  提议提案的办理

(一)提案经审查立案并形成决议后,由县委负责组织实施。

(二)提议的办理按照“交办、办理、督办、答复、回访、总结”等六个步骤进行:

1.交办。在会议期间提出的提议,通过召开承办单位分管领导会议集中交办;在闭会期间提出的提议,一般采取函件形式交办。必要时,对经县委领导批示的一些重大提议发文交办,并提出办理答复要求。

2.办理。承办单位接到交办的提议后,应认真清点,逐件登记。对认为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县委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说明情况,不得自行转交其它单位或置之不理;对应由本单位承办的提议,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阅后,提交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定承办方案,并积极组织实施。

3.督办。县委要加强对承办工作的检查督办,采取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承办、听取汇报、公布进度等方法进行催促、督办,并及时协调帮助解决办理中遇到的难题,确保办理进度和质量。

4.答复。办理工作结束后,由承办单位负责向党代表进行答复。答复应按照县委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规定的格式印制并加盖印章。答复行文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要符合实际情况,有的放矢;语气要诚恳、谦逊。答复文稿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办理的建议,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

承办单位对内容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建议,可以并案办理,但要分别答复。

对联名提出建议的答复,应同时答复每位代表。办理结果应在答复件上标明办理的情况:(1)已经解决;(2)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3)因条件限制或其它原因目前不能解决的;(4)留作参考的。

5.回访。承办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与党代表保持联系,征询对办理情况的意见,填写《党代表提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交县委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如代表对办理答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认真研究,进一步做好办理工作,并重新答复或做出合理的解释。

6.总结。提议办复后,应把答复文件以及办理过程的其他有关材料上交县委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集中立卷、归档保管。县委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要认真做好办理工作情况的分析统计、核对工作,发现漏办、转错等问题要及时纠正。

(三)办理工作要力求实效、注重解决问题。根据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凡是有条件解决的,应认真研究抓紧解决;因条件限制一时不能解决的,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不要轻易划入不能解决的范围;确实不能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理由,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

(四)承办单位应在接到交办提议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因情况复杂,不能在三个月内办结的,应向代表说明办理情况;超过一年未办结的,要写出书面报告交县委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并继续办理,直到办理结束,代表满意为止。

(五)党代表大会年会期间,县委要向代表报告党代表提议、提案办理情况。

(六)对丢失、积压提议、提案或在办理工作中相互推诿、敷衍塞责、贻误工作、打击报复的,分别情况给予责令检查、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党代表评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每年组织党代表有针对性地对县直部门和所在乡镇的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民主评议。

第二条  评议对象通过走访、座谈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党代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确定。

第三条  评议采取代表集中评议和以代表小组为单位分散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议内容以被评议部门贯彻执行政策、法律法规、办理代表意见建议和勤政廉政等为重点。

第四条  评议结果实行百分制量化打分,划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档次。

第五条  对县直部门的评议意见由县委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整理和反馈,乡(镇)的评议意见由乡(镇)党委负责整理和反馈,并加强跟踪检查,督促被评单位和部门进行整改。同时以发放被评部门整改情况征询意见表的形式,征求代表对被评部门整改情况的意见,对代表们认为不满意的,责成被评部门重新进行整改。

党代表议案和质询制度

第一条  党代表 10 人以上联名,可就党员群众普遍关注或基层反映的问题,在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以议案的形式,向大会秘书组提出;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以质询的形式,向县委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提出。

第二条  议案和质询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级党组织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县党代表大会决议和执行县委决策的情况;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和机关作风建设等方面的建议;涉及全县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群众生产生活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三条  党代表提出议案和质询应遵循实事求是、切实可行的原则,要紧密联系实际,符合发展要求,反映群众意愿。

第四条  党代表提出的议案和质询,内容相同的可合并立案。凡确定需要办理的议案和质询,由县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根据县委的要求,明确相关部门办理,其办理结果在下一次党代表大会上进行通报。

第五条  承办议案和质询的单位在接到办理通知后,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认真负责。凡具备条件,能够办理的议案和质询,应在 3 个月内办结;对重大或较为复杂的事项,一时难以办结的,可延长至 6 个月;对受客观条件限制,一时难以办理的,要及时向提出议案和质询的党代表说明原因。需要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主办单位要主动会同协办单位研究办理。

第六条  办理结果要以书面形式答复提出议案和质询的每一位党代表,并报县委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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