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先锋引领”行动,促进全县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根据市委组织部《关于认真抓好“先锋引领”行动深化推进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眼于构建责任明确、领导有力、运转有序、保障到位的考核评价机制,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导向作用和监督作用,引导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紧紧围绕全省率先实现全面小康的总体目标,全力推进“先锋引领”行动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全面推动全县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为提前五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第三条 考核评价按照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思路,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和群众公认的原则,综合运用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实绩分析、综合评价等具体方法进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全县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共产党员。各乡镇党委、县直各部门党委负责指导本乡镇、本部门、本单位、本行业基层党组织开展“先锋引领”行动。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先锋引领”行动考核内容包括组织领导、活动组织实施、推动科学发展成效、服务群众等四个方面的工作。
第六条 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考评“先锋引领”行动安排部署情况、成立组织及领导机构、制定推进计划和工作措施、加强督促检查等方面的情况。
第七条 活动组织实施情况,主要考评在争做六大先锋过程中活动载体创新、难题破解、示范带动、典型经验总结宣传与推广等方面的情况。
第八条 推动科学发展成效方面,主要考评各单位制度落实到位情况,项目建设情况,重点工作计划完成情况(此项考评征求县委、政府分管领导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第九条 服务群众方面,主要考评工作人员扎实推进“效能风暴”、“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和“同步小康先锋号(岗)”活动情况,转变机关作风,提升工作效率,积极帮助基层群众解决实际困难等方面的情况。
第三章 方法和程序
第十条 “先锋引领”行动考评工作原则上每年年底进行一次,考评工作在县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
第十一条 各乡镇党委、县直各部门各党委的考核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一并进行。
第十二条 考评主要采取大会述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查阅资料、综合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将“先锋引领”行动开展情况列入领导班子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进行大会述职,并将此项工作列入民主测评表和个别谈话中,民主测评和个别谈话主要了解领导干部“先锋引领”行动各项任务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查阅相关资料,调查核实加强组织领导、活动开展、各项措施落实的具体情况。
第十五条 推动科学发展成效、服务群众的考评,除通过以上方式了解掌握情况外,主要运用部门综合目标责任书和部门相关的民主评议机关作风、精神文明目标责任书、综治维稳、项目建设和基层党建等考核结果得分,按权重换算为具体分值,不再单独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综合评价主要结合大会述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查阅资料,以及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和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章 结果评定
第十七条 “先锋引领”行动考核评价办法总分为100分,综合得分=民主测评得分×30%+集中考核得分×70%(组织领导占15%、活动实施占20%、推动科学发展成效占40%、服务群众占25%),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肃北县“先锋引领”行动考核指标量化表》。
第十八条 凡受到全国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加2分/人次,受到全省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加1分/人次,受到全市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加0.5分/人次,总分不超过5分。
第十九条 凡是发生了违纪违法的人和事,党员干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差”等次对待。
第二十条 “先锋引领”行动的总体考评90—100分为“优秀”等次,75—90分为“良好”等次,60—75分为“一般”等次,60分以下为“差”等次。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党委、县直部门各党委将“先锋引领”行动考评得分根据权重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评价体系。
第二十二条 “先锋引领”行动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将作为省、市“同步小康先锋号(岗)”申报推荐依据,作为全县表彰命名“同步小康先锋号(岗)”和评选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评定为“差”等次的,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好”班子,党委(党组)班子成员考核不能评定为 “优秀”等次,并对党委(党组)班子成员进行集体诫勉谈话。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委党建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