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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北县流动党员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中共肃北县委组织部  2014年11月13日  阅: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流动党员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流动党员管理要坚持有利于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有利于党员有序流动、有利于党组织管理、有利于党员充分发挥作用的原则,确保党员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流动党员是指因工作、生活、学习等原因,离开本县组织关系所在地,外出连续时间超过6个月且无固定地点或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中共党员。外地或者外单位流入本地或本单位未转移组织关系的中共党员。

第二章  关系接转

第四条  党员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的,应当正式转接组织关系。从业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将其组织关系就近就便转入所在乡镇、社区党组织或商会、协会等其他单位党组织。

第五条  对大中专毕业生中的流动党员,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在单位党组织;工作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工作单位所在地乡镇、社区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也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乡镇、社区党组织。

第六条  对流动人才中的党员,所在单位已经建立党组织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党组织。所在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党员组织关系应随同档案一并转入县人社局党组织;具备条件的可成立流动人才党员党组织,并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确保他们能够按时交纳党费、定期参加组织生活、充分发挥作用。

第七条  对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流动党员,原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要从党员实际出发落实党员组织关系,没有建立离退休党支部的单位可将党组织关系转移到居住地党组织。

第三章  教育管理

第八条  流动党员外出前应向所在党支部告知其外出事由、地点、时间及联系方式。党支部安排其填写《流动党员登记表》,统一建档管理,为其发放《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并确定一名支部委员作为联系人。外出地点、联系方式暂不能确定的,应在外出15天内将相关情况告知其所在党支部。

第九条  流动党员办理登记手续后,各党组织负责人要及时与其谈话,对思想政治、党员意识、组织观念、遵章守纪、发挥作用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外出流动党员建档资料应报上级党委和组织部门备案。

第十条  流动党员应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在15天内到流入地党组织报到,流入地党组织在核实其党员身份后及时将其就近编入相应的党支部、党小组参加组织生活,与本地党员一样教育管理。任何党组织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外来党员。

第十一条  流出地党组织要主动与流入地党组织沟通,积极创造条件,在流出党员相对集中地建立党组织(流动党小组或临时党支部)。

第十二条  流动党员和流动党小组或临时党支部,可由流出地党组织主管,流入地党组织协管;也可由流出地党组织委托流入地党组织主管,流出地党组织协管。

第十三条  县人社、公安、计生、民政、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对外来流入人员中的流动党员及时备案登记,相关信息及时反馈组织部门,组织部门协调落实组织关系。社区要及时跟进服务,确保将流动党员纳入党组织的有效管理。

第十四条  流动党员管理主体要认真落实“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党员党性定期分析、民主评议党员等组织生活制度。党组织对流动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要经常开展督促检查,对无故长期不参加组织生活的流动党员,及时批评教育。

第十五条  流动党员要按时缴纳党费。一般按月缴纳,特殊情况可以托人代交、邮寄、预交或补交,但预交或补交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六条  采取定期寄发学习材料,网络、电话、短信、QQ群等形式,常态化对流动党员开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创业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特别是要利用节假日流动党员集中返乡的有利时机开展专题教育和创业技能培训,切实提高流动党员的综合素质。

第十七条  创新组织活动方式,灵活多样的开展流动党员示范岗、流动党员服务队等形式多样的主题活动,提升组织活动的吸引力,为流动党员发挥作用搭建平台。开展党员承诺践诺争星活动,每名流动党员每年为群众承诺办理1-2件实事。

第十八条  鼓励流动党员回乡创业或回牧农村任职,积极参与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和先锋引领行动,引进发展项目、传送致富信息,带动群众共同致富。将返乡的务工经商流动党员中的优秀人员及时纳入村级后备干部队伍重点培养。

第十九条  流出地党组织和流入地党组织要加强沟通联系,通报流动党员日常表现和作用发挥情况,坚持定期走访慰问流动党员制度。党员流动后至少每季度要与流出地党组织联系一次,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从业地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报告。

第二十条   结合党员民主评议结果,按照《肃北县处置不合格党员暂行办法》及时对不合格流动党员进行帮教转化和组织处置。

第二十一条  外出流动党员返回后,流出地党组织要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的内容。不再流动的,党支部应及时撤销登记。

第四章  责任落实

第二十二条  各党(工)委要加强具体指导和协调,确定专人具体负责党组织内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要保证必要的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经费,确保工作正常开展。要深入开展调研,及时发现流动党员教育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和推广成功经验。

第二十三条  建立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目标责任制。通过定期不定期对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和落实本办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凡未按本办法做好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要严肃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党(工)委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肃北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作者:中共肃北县委组织部 责任编辑:肃北党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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