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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肃北县委关于印发《肃北县县管领导干部“德”的考察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中共肃北县委组织部  2014年06月04日  阅:  字体:

各乡镇党委,县直各党委、总支、支部:

《肃北县县管领导干部“德”的考察评价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肃北县委

                                             2013年12月2

 

 

 

肃北县县管领导干部“德”的考察

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对干部德的考核意见》,落实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全面客观准确地考核干部的“德”,进一步建立改进干部“德”的考核评价机制,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酒泉市市管领导干部“德”的考察评价办法(试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委管理的科级领导干部和科级非领导干部以及科级后备干部的考察考核。其他干部“德”的考察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领导干部“德”的考察评价由县委组织部结合年度考核和干部考察工作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四条  干部的“德”,是指干部履行岗位职责所应具备的根本素质,主要体现在干部的政治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方面。

第五条  政治品德主要是指领导干部在从政中应遵循的行为准则,主要包括思想觉悟、政治立场、党性原则、宗旨观念、大局意识、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重点考察干部是否存在理想信念不坚定、组织纪律性差、不发扬民主、工作原则性不强、不服从组织安排等问题。

第六条  职业道德主要是指领导干部在工作中应遵循的行为准则,主要包括勤奋敬业、甘于奉献、秉公办事、作风务实、优质服务等方面的表现。重点考察干部是否存在事业心责任感不强、精神状态欠佳、关键时刻逃避退缩、私心杂念重、缺乏实干精神等问题。

第七条  社会公德主要是指领导干部在社会交往中应遵循的行为准则,主要包括遵纪守法、品行举止、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等方面的表现。重点考察干部是否存在社会公德意识不强、缺乏爱心、传谣信谣、法纪意识淡薄、诚信缺失、煽动闹事、聚众上访、参与封建迷信活动,是否积极主动关心和参与社区公益活动等问题。

第八条  家庭美德主要是指领导干部在家庭生活中应遵循的行为准则,主要包括孝敬父母、家庭和睦、邻里和谐、情趣健康等方面的表现。重点考察干部是否存在家庭婚姻伦理道德的不良行为、不赡养父母、情趣低俗、追求享受、生活作风不端正、与邻里相处恃强凌弱等问题。

第三章 方法程序

第九条  对领导干部“德”的考察评价方式,主要通过定期考察、专项考察、日常考察三种途径进行,采取民主评议、民意调查、反向测评的方式,由考核(考察)组根据量化得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按“好”“较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做出评价结果。

第十条   在年度综合考核时,主要采取民主评议的方式细化“德”的评价内容,由参加考核测评的人员填写《肃北县领导干部“德”的考察民主测评表》,深入了解领导干部“德”的现实表现和群众认可度。

第十一条  在干部提拔任职考察、试用期满考察和竞争性选拔考察时,由干部群众填写《肃北县领导干部“德”的考察民主测评表》,对考察对象进行民主评议;通过向考察对象所在社区干部、群众发放《肃北县领导干部“德”的考察民意调查表》,对考察对象进行民意调查。

第十二条  在涉及推荐县级以上先进、重要岗位调整、核实来信来访等情况时,根据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需要组织专项测评,主要采取民主评议、民意调查等方式对领导干部进行“德”的考察评价。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德”的评价结果应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等次、确定干部提拔任用人选和加强干部培养教育、监督管理、评优评先、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德”的综合评价意见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等次评定、提拔使用干部的第一要素进行考虑。对年度考核“德”的综合测评为“一般”等次的,其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对年度考核“德”的综合测评为“较差”等次,其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上等次,并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依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整改或岗位调整、组织处理,有违法违纪情节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对拟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在其他方面相当的情况下,“德”的考察评价为“好”等次的,优先提拔使用。

第十五条 “德”的反向测评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提拔使用干部的“一票否决”的主要依据进行考虑。在“德”的反向测评中,考核考察对象不良表现评价3项(含)以上,而且得票率超过有效票数的30%或评议为“一般”和“较差”等次得票率相加超过有效票数30%的,年度综合考核不得评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不得作为拟任人选选拔任用。

第十六条  对考察考核评价中反映出来的一些问题或存在的不良苗头倾向,考察(考核)组要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以适当方式向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本人反馈,提醒督促其自警自省,认真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德”的考察评价和反向测评情况纳入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对专项考察、日常渠道了解的情况分门别类进行记录,并作为评价和选任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作者:中共肃北县委组织部 责任编辑:肃北党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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